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4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兰家修与高小平、连友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家修,高小平,连友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076号原告:兰家修,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高小平,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连友銮(系被告高小平之妻),女,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兰家修与被告高小平、连友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兰家修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家修以欲与被告高小平、连友銮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家修撤诉。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计1294元,由钟兰家修负担。审 判 员  刘玉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