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199号申请人刘某,女,汉族,饶河县大通河乡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毕某,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刘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黑0524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黑05民终178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毕某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刘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案,(2016)黑0524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2017)黑05民终178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巍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