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建芬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建芬,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间市,捕前住河间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建芬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建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底,被告人马建芬多次找到被害人及成某1,谎称可以通过关系给及成某1办理房产证。2015年3月3日在河间市胜利路秀宽饺子馆内,马建芬以办理房产证需要费用为由骗取及成某1现金5万元。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马建芬的供述,被害人及成某1的陈述,证人及慧杰、牛某等人的证言,通话录音,户籍证明信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建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建芬对收取及成某15万元现金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为包括及成某1在内的5户办理房产证过程中,花费过一定的费用。其收取及成某15万元现金后交给赵某2,委托赵某2为及成某1办理房产证,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建芬与被害人及成某1系邻居关系,二人所居住楼房一直无法办理房产登记。2014年底,马建芬多次找到及成某1,谎称可以通过关系给及成某1办理房产证。2015年3月3日,在河间市胜利路秀宽饺子馆内,马建芬以办理房产证需要费用为由骗取及成某1现金5万元。2015年3月4日开始,及成某1称不需要办理房产证,向马建芬多次索要给付的5万元,马建芬编造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2017年7月7日,被告人马建芬与被害人及成某1达成和解协议,及成某1对马建芬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马建芬供述证明,其和及成某1系邻居关系,同在河间市胜利路8号门市楼居住。2015年,为给及成某1办理房产证,其收取过及成某1的5万元现金。2、被害人及成某1陈述证明,其在河间市胜利路有一栋门市楼,一直无法办理房产证。2014年底,马建芬找到其,说可以通过沧州市相关部门的关系为其办理房产证。2015年初的一天,马建芬又找到其,以办理房产证需要费用为由,让其准备5万元钱。2015年3月3日下午,在其经营的秀宽饺子馆内,其把5万元现金交给了马建芬,当时李某和赵某1也在场。马建芬当时还问李某是否办理房产证,李某说等等。当晚,李某对其说,她咨询了河间市房管局,办房产证不用通过沧州就可以办理。随即其就让其儿子及慧杰把5万元钱要回来,但马建芬始终不给。3、证人及慧杰证言证明,2015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马建芬来到其家经营的秀宽饺子馆,马建芬对及成某1说办房产证得去沧州相关部门办理手续,需要费用,及其群就让其去银行支取了5万元现金。当晚,及成某1说马建芬把5万元拿走了。此时李某来到其家说,她去河间市房管局咨询了,办理房产证不需要去沧州市。及成某1听李某这么说,就让其跟马建芬把钱要回来。从第二天开始,其多次向马建芬索要5万元钱,但马建芬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4、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5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在及成某1家经营的秀宽饺子馆内,及成某1交给了马建芬一个袋子,并对马建芬说钱和手续都在里面。当晚,其把在河间市房管局就可以办理房产证的事告诉了及成某1。第二天马建芬给其打电话说,你要是不办房产证,就别往外瞎说。5、证人赵某1证言证明,2015年3月份的一天,在秀宽饺子馆大厅,及成某1给了马建芬5万元钱。6、证人牛某(及成某1的儿媳)证言证明,2015年春节前后的一天,马建芬来到秀宽饺子馆问及成某1是否办理房产证。2015年3月3日晚,其丈夫及慧杰打电话说,及成某1给了马建芬5万元钱,其让及慧杰赶快找马建芬把5万块钱要回来。7、证人赵某2证言证明,其和马建芬是朋友关系,其曾经向马建芬借过几次钱。其没有给及成某1办理过房产证,马建芬也没有让其为马建芬或其他人办理过房产证。8、河间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河间市瀛州镇胜利中段路南侧的秀宽饺子馆内。9、河间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2015年3月3日,及成某1帐户支取30000元,娄秀宽户支取20000元。10、《马建芬与及慧杰、牛某通话录音》证明,马建芬骗取及成某15万元现金,以及及慧杰、牛某多次向马建芬索要,马建芬编造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事实。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建芬出生于1972年2月12日。12、《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证明,2017年7月7日,被告人马建芬退赔被害人及成某1各项经济损失63000元,及成某1对马建芬表示谅解,并建议对马建芬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建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及成某1财物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马建芬所提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及成某1陈述与证人及慧杰、牛某等人证言、取款凭条、马建芬与牛某等人的通话录音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马建芬采用虚构办房产证需要费用的方法,骗取及成某15万元的事实。马建芬供述委托赵某2为及成某1办理房产证事宜的事实被赵某2否认,且无其他证据能够支持。综上,被告人马建芬诈骗被害人及成某1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马建芬所提该项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建芬在犯罪后退赔被害人及成某1各项经济损失,得到及成某1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建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于凤柱审 判 员 马 辉代理审判员 孙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哈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