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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易城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巴中中泉东方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易城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巴中中泉东方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200号申请人:厦门易城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东浦三里27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79358725R。法定代表人:黄明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明,福建其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麒,福建其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巴中中泉东方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大道盈丰苑1幢15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97536413B。法定代表人:黄劲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厦门易城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巴中中泉东方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易城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巴中中泉东方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66178.3元或等值财产,并已依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易城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巴中中泉东方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66178.3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远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伟 琴)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