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5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文将与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将,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5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文将,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法定代表人:陈裕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将与被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协助执行义务人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蒙城县紫金豪庭共计九套房产。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相应价款,本院已解除查封两套房屋。现因蒙城县鑫鼎置业已向本院支付A区6#楼603室首付款17万元,剩余款项于此房屋贷款到账后向本院支付,且本院查封的房产已足够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并向我院请求解除查封A区6#楼603室房产,经审查,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协助执行义务人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蒙城县紫金豪庭A区6#楼603室的查封。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万 祥审 判 员 丁 庆 武代理审判员 徐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彬(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