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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洪开生与吴怀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开生,吴怀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981号申请人:洪开生。被申请人:吴怀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洪开生与被申请人吴怀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洪开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怀杏的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位于黄石市湖滨花苑8-42号房屋(产权证号:黄房权证2005字第××号)、担保人傅雪琼所有的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房屋(产权证号:黄房权证2004经字第××号)、申请人洪开生与担保人傅雪琼共有的位于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76-9-9号房屋(产权证号:鄂(20**)黄石市不动产权第0000405号)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洪开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洪开生所有的位于黄石市湖滨花苑8-42号房屋(产权证号:黄房权证2005字第××号)、担保人傅雪琼所有的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房屋(产权证号:黄房权证2004经字第××号)、申请人洪开生与担保人傅雪琼共有的位于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76-9-9号房屋(产权证号:鄂(20**)黄石市不动产权第0000405号);二、冻结被申请人吴怀杏的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洪开生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邝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