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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4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富明与史文生、唐礼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明,史文生,唐礼平,池州市梅山金矿有限公司,安徽池州诚兴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4348号原告:王富明,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峰,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文生,男,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振国,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礼平,男,195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池州市梅山金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村镇梅山村。法定代表人:章俭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坤,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池州诚兴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东湖路西侧兴济小区东苑5幢201。法定代表人:史文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振国,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富明与被告史文生、唐礼平、池州市梅山金矿有限公司、安徽池州诚兴矿产品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富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富明负担。审 判 长  包建斌人民陪审员  柯更新人民陪审员  徐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