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4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富明与史文生、唐礼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明,史文生,唐礼平,池州市梅山金矿有限公司,安徽池州诚兴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4348号原告:王富明,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峰,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文生,男,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振国,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礼平,男,195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池州市梅山金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村镇梅山村。法定代表人:章俭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坤,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池州诚兴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东湖路西侧兴济小区东苑5幢201。法定代表人:史文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振国,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富明与被告史文生、唐礼平、池州市梅山金矿有限公司、安徽池州诚兴矿产品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富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富明负担。审 判 长 包建斌人民陪审员 柯更新人民陪审员 徐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