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冉茂华、廖金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茂华,廖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660号申请执行人冉茂华,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土家族,现住北海市银海区。被执行人廖金辉,男,汉族,1976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茂华与被执行人廖金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方案,被执行人廖金辉在2017年6月5日前支付5000元给申请人,剩余款8616元于2017年7月起,每月的1日前支付1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其中最后一个月支付金额为1616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502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振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