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秀锋、郭贤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锋,郭贤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刑初1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秀锋(绰号:“生公”),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州市。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郭贤德(绰号:“白鼻”、“白鼻德”),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化州市。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7月21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秀锋、郭贤德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荣华、被告人李秀锋、郭贤德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李秀锋窜到高州市荷塘镇那鸾佳乐坑村梅子坑塘边,将被害人冯某1停放在塘边的一辆插着车匙的三铃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盗走。盗窃得手后,李秀锋将盗窃到的摩托车停放在其叔叔李某家中。案发后,公安民警到李某家中将该车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冯某1。经高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三铃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二、2016年12月21日上午,被告人李秀锋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郭贤德途经化州市那务镇上琅竹山村时,发现被害人黄某1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女装三铃牌弯梁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没有上防盗锁。郭贤德和李秀锋经商量后决定盗窃该摩托车。于是两人用胶带的一头绑住该摩托车车头,另一头绑住李秀锋的摩托车车尾,然后由李秀锋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拖着由郭贤德驾驶盗来的摩托车往高州方向驶去,当车开到化州市那务镇六村小学一片竹林处,两人将盗窃得来的摩托车的车头锁剪开并打着火,由郭贤德驾驶所盗窃的摩托车,直接开到高州市石龙石榴塘村李秀锋家中。当天由郭贤德负责销赃,将该摩托车销赃给化州市平定镇的“亚九”(身份未明,另案处理),得赃款550元。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三铃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40元。三、2017年1月19日中午,被告人李秀锋窜到高州市南塘镇车垌大坑村被害人黄某2的住宅车棚里,将黄某2停放在车棚里的一辆飞鹰牌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盗走。盗窃得手后,李秀锋将该车装上一个粤K×××××的假车牌,停放在高州市荷塘镇客运站一楼大厅前。后公安民警将该车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黄某2。经高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飞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1O元。四、2017年1月25日中午,叶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李秀锋准备去高州市石板,在经过化州市那务镇六村村委会鹅公冲村时,见到一户人家门口空地处,停着一辆没有上防盗锁的豪爵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车辆登记的所有人:董某1),两人见到四周无人,便商量盗窃该摩托车。两人先将该摩托车推离现场,然后用车上带着的胶带缚住该车,将该车拉到李秀锋位于高州市荷塘镇石龙石榴塘村的家中。事后由叶某负责销赃,得赃款1400元,李秀锋、叶某各分得700元。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豪爵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80元。五、2017年2月22日中午,被告人郭贤德从化州市那务镇石头咀山口村家中走路出来,当经过化州市那务镇朱六坡村陈某1门前的空地处时,发现有一辆红色五羊牌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车辆登记所有人:陈某1,报案事主:全某)停在路边,摩托车的车头锁匙还插在车头上,郭贤德便乘四周无人之机,上前将该摩托车盗走。后郭贤德驾驶盗来的摩托车到高州方向一处偏僻路边时,将该摩托车的车牌拆开,丢弃在路边,然后再将该摩托车直接开到高州市宝光街道八角山村的董某2家中存放。案发后,公安民警将该摩托车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五羊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另查明,2017年2月24日中午,被告人李秀锋(被抓获时自报姓名:李秀波)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李秀锋因吸毒被化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吸毒成瘾于2017年3月7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3月9日,被告人李秀锋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盗窃的罪行。又查明,被告人郭贤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7月2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秀锋、郭贤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的车辆、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盗车辆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赃物及作案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本院(2016)粤098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证人李某、全某、董某2的证言、被害人冯某1、黄某1、黄某2、董某1的陈述、化州市公安局的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李秀锋参与盗窃四次,涉案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0710元;被告人郭贤德参与盗窃二次,涉案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404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秀锋、郭贤德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单独或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秀锋、郭贤德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秀锋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盗窃的罪行,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贤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贤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公安机关已追缴回部分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减少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可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秀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郭贤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春青人民陪审员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晓东张棹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