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6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片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396号族,1964年1月25日出生,甘肃省××区。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X12击2121被告:王某,汉族,出生时间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文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