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赖洪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赖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64181。法定代表人曾明宽被执行人:赖洪,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关于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赖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江法民初字第09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赖洪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赖洪的银行存款以及车辆、房屋产权登记及其他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22717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兑现。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恢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 志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倩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