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3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姜添文与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添文,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839号申请人:姜添文,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住南京市高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昀,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88号江西旧货大市场10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194024X1。法定代表人:周斌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勇,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姜添文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添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6935410.5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购买了保险金额为6935410.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添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昌怡园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在6935410.5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甜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旻枫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