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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魏然与朱翠翠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然,朱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44号申请执行人魏然,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江陵县马家寨。被执行人朱翠翠,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本院在执行魏然与朱翠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执行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23执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振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红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