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钟朝锐与英德市东华镇宝洞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朝锐,英德市东华镇宝洞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1824号原告:钟朝锐,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英德市东华镇宝洞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帮听,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国勇,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杰,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朝锐诉被告英德市东华镇宝洞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钟朝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朝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21元,由原告钟朝锐负担。审判员 陈国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英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