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凤勤与孙付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勤,孙付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360号原告:李凤勤,女,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孙付兰,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原告李凤勤与被告孙付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0元,由原告李凤勤负担。审 判 长 崔荣涛人民陪审员 杨洪志人民陪审员 胡湘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湘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