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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凤勤与孙付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勤,孙付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360号原告:李凤勤,女,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孙付兰,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原告李凤勤与被告孙付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0元,由原告李凤勤负担。审 判 长  崔荣涛人民陪审员  杨洪志人民陪审员  胡湘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湘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