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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6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谭子平与刘庆梅、莫鹃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子平,刘庆梅,莫鹃溶,莫铠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406民初488号原告:谭子平,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西苍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承钟,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基,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被告:刘庆梅,女,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被告:莫鹃溶,女,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被告:莫铠荘,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原告谭子平与被告刘庆梅、莫鹃溶、莫铠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子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承钟、李炳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庆梅、莫鹃溶、莫铠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谭子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庆梅偿还原告谭子平的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4月26日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判令被告莫鹃溶、莫铠荘在继承莫传开的遗产范围内对被告刘庆梅所承担上述债务负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日,莫传开(已故)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谭子平借款5万元,并立下欠条。2016年6月2日,原告谭子平依约通过银行汇款出借5万元给莫传开,并和莫传开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从2016年8月开始,原告谭子平多次要求莫传开及被告刘庆梅还本付息,但其二人均以各种借口拒不偿还借款。在莫传开病故后,被告刘庆梅更是避而不见。被告刘庆梅为莫传开妻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刘庆梅应偿还本案的借款本息给原告谭子平。另外,被告莫鹃溶、莫铠荘是莫传开的法定继承人,莫传开生前曾积下大量的遗产,如房屋、养殖场、饲料店等物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价值为限”的规定,被告莫鹃溶、莫铠荘应在继承莫传开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为此原告谭子平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刘庆梅、莫鹃溶、莫铠荘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日,莫传开向原告谭子平借款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兹欠谭子平现金伍万元小写50000元,特此欠条。”2016年6月2日,原告谭子平通过银行转账将5万元汇给莫传开。莫传开于2016年12月2日因病去世。另查明,莫传开与被告刘庆梅于1987年6月3日登记结婚,被告莫鹃溶、莫铠荘分别系莫传开与被告刘庆梅的婚生女儿和儿子。诉讼中,被告莫鹃溶、莫铠荘向本院提交了《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明确表示对莫传开的遗产放弃继承。被告刘庆梅、莫鹃溶在(2017)桂0406民初489号案的庭审中表示莫传开的父母已死亡,原告谭子平对此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莫传开向原告谭子平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欠条》,且原告谭子平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为证。由于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计算方法,因此原告谭子平可催告莫传开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且支付从原告谭子平主张权利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借款发生在莫传开、被告刘庆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莫传开死亡后,被告刘庆梅应对该笔借款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原告谭子平要求被告刘庆梅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款的利息应从原告谭子平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22日起以尚欠的借款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由于被告莫鹃溶、莫铠荘明确表示放弃对莫传开遗产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被告莫鹃溶、莫铠荘无需对莫传开生前所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原告谭子平要求被告莫鹃溶、莫铠荘在继承莫传开的遗产范围内对被告刘庆梅所承担上述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庆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谭子平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7年5月22日起以尚欠的借款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谭子平要求被告莫鹃溶、莫铠荘在继承莫传开的遗产范围内对被告刘庆梅所承担上述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被告刘庆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关 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饰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