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代巧玲、郑建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巧玲,郑建萍,梁桂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巧玲,女,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建萍,女,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桂云,女,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上诉人代巧玲因与被上诉人郑建萍、被上诉人梁桂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2民初4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巧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代巧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代巧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刘艳利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雪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