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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代巧玲、郑建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巧玲,郑建萍,梁桂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巧玲,女,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建萍,女,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桂云,女,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上诉人代巧玲因与被上诉人郑建萍、被上诉人梁桂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2民初4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巧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代巧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代巧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刘艳利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雪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