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周世文与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湖南省翔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文,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湖南省翔宇工程有限公司,伍先湖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271号原告周世文,男,194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原满,娄底市娄星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住所地娄底氐星路。法定代表人刘和云。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刘祥国,男,1966年12月16日,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该校法学研究员。被告湖南省翔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大埠桥办事处办公楼对面。法定代表人陈红军。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杨建军,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第三人伍先湖,男,194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受理原告周世文诉被告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湖南省翔宇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伍先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周世文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世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世文负担。审 判 长 周建国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人民陪审员 彭 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