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孙程、兰景伟、王浩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孙程,兰景伟,王浩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203执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负责人姚波,行长。被执行人孙程。被执行人兰景伟。被执行人王浩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孙程、兰景伟、王浩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依照本院(2016)辽0203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孙程、兰景伟偿还借款本金112290.01元、逾期利息、逾期费用及手续费(截至2015年11月19日的逾期利息、逾期费用、手续费为16460.38元,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费用、手续费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支付律师费6150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偿还本金10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王浩楠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辽B449**号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案件受理费3054.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销对三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3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 胜审判员 庞绍辉审判员 牟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