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执字第005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涪洪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涪洪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590-2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恒昌公司宿舍2-3号。组织机构代码:74769177-8。法定代表人:林光斌,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涪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办事处建涪一组浪琴屿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5925337-X。法定代表人:代洪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鑫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涪洪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的(2015)武海法商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武海法执字第0059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涪洪船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洪发1001”轮已被拍卖,无余款可供分配。“洪发678”轮设有抵押,抵押的债权金额为1000万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7号(浪琴屿)E幢5-2号房屋已被设置抵押,且被其他多家法院轮流查封。截止到目前,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杰审判员 刘东审判员 鄢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