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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1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莫叶深与佛山市华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叶深,佛山市华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叶深,男,汉族,1968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市。被执行人:佛山市华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桂南路18号昌实商厦7楼2-3号。法定代表人:周应华。原告佛山市华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莫叶深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7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原告佛山市华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莫叶深支付工资(含差旅费)差额34400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佛山市华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华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原企业注册地址经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3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冼键强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