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2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府谷县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李某某、艾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府谷县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李某某,艾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256号原告府谷县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庙沟门镇连城峁村。法定代表人贺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某某,陕西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某,陕西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干河路东12号。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李某某、艾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府谷县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府谷县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向奇审 判 员  李彦杰人民陪审员  杨贵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贺永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