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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6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李元保与杨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保,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6635号申请执行人李元保,女,汉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通城县。被执行人杨刚,男,汉族,1984年9月5日出生,住址广西陆川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1361-1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杨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元保借款本金1454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23日起按照24%/年计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杨刚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68.44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为318.44元,可支付申请执行人。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刚持有的深圳百瑞智科技有限公司1%的股权。另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冻结的股权暂无法处分。另经查询,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广军执行员  黄 婷执行员  杨 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学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