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5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吴某某,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张家湾镇。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木角乡。被执行人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玉溪镇东街路。组织机构代码:21489013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以贵州道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黔0525民初1378号民事调解书中不是被执行人,且(2016)黔0525民初1378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吴某某身份证号码错误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525民初1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龙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