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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1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华通线缆有限公司与孙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华通线缆有限公司,孙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274号之一原告石家庄华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北苏镇。法定代表人赵欣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袁某某,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赵某某,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华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赵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华通线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某、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63元减半收取4481.5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由原告石家庄华通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登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