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1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华通线缆有限公司与孙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华通线缆有限公司,孙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274号之一原告石家庄华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北苏镇。法定代表人赵欣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袁某某,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赵某某,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华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赵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华通线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某、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63元减半收取4481.5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由原告石家庄华通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登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