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湖南鸿昌厨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市智创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鸿昌厨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智创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鸿昌厨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胡国庆,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株洲市智创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徐又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鸿昌厨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智创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