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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11079倪磊与杨小兵、郭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磊,杨小兵,郭瑞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1079号原告:倪磊,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杨小兵,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郭瑞玲,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倪磊诉被告杨小兵、郭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倪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原告已预交15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宋军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葛春艳书 记 员 徐 静书 记 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