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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恢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陶某某、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某,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纪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273号申请执行人陶某某。被执行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新纪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陶某某诉被执行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纪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3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纪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按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陶某某现已全部受偿并书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3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