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3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锦辉与陈燕武、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辉,陈燕武,陈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3147号之一原告:黄锦辉,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泉,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燕武,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琳,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振,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黄锦辉诉被被告人陈燕武、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黄锦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锦辉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锦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8720,减半收取计14360元,由原告黄锦辉负担。审 判 长 张少玲人民陪审员 陈建珠人民陪审员 陈玉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