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6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与贺春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贺春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6民初281号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住所地下花园区新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东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贺春军,男,1968年8月25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与被告贺春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委托代理人梁伟、被告贺春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尚欠的热费4601元;2.给付逾期付款滞纳金500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一直使用原告的热源冬季取暖,2012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共欠热费4601元,经催要至今未付。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为维护集体利益不受侵害,支持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赵建军辩称,欠款事实存在。因没交费,我之前让原告停止供热,但原告让我结清欠费才能办理报停。而我要求原告给我办理报停,我就结清欠费。后来原告一直没有停止供热,而我家庭生活紧张,越积越多,就交不起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被告欠缴的热费数额4601元,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被告拖欠暖气费的事实,实际供热中被告并未办理报停,后因生活困难无法给付供热费,故被告理应向原告缴纳采暖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热费460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供热合同,对滞纳金没有明确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贺春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2012年11月至2017年3月的供热费4601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智燕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寄鸥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