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大连红云盐业有限公司与科尔沁左翼后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红云盐业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524行初1号原告大连红云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少青。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乌兰巴拉,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红云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服强制查封财产决定一案中,原告大连红云盐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愿达成协议,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红云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包峰俊审 判 员 陶万春人民陪审员 桑新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