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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胡芬芳与储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芬芳,储成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257号原告:胡芬芳,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储成清,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原告胡芬芳与被告储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胡芬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芬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芬芳负担。审判员  石祖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宏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