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3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伟华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瑞成商都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瑞成商都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962号原告:王伟华,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瑞成商都,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2号。负责人:昌海琼。原告王伟华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瑞成商都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伟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伟华负担。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