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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梅丽敏与徐有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丽敏,徐有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7民初1070号原告:梅丽敏,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现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徐有清,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梅丽敏诉被告徐有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梅丽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梅丽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毛娟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雷丽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