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吴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吴勇,男,1973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李加莉与被执行人吴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诉讼费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执16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俞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福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