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仙居大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伟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大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伟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604号原告:仙居大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星海苑1幢1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王石平。被告:张伟军,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仙居大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军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仙居大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泮茂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丹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