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毛清琪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清琪,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489号原告:毛清琪,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一中路32号元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581400559。主要负责人:苏军良。原告毛清琪与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毛清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清琪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清琪撤诉。案件受理费7898元,减半收取计3949元,由毛清琪负担。审判长 雷晓琴审判员 王燕燕审判员 田始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巍PAGE(2017)闽01民初489号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