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长水、郭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长水,郭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52号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磊,男,该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涛,男,该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陈长水,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郭吉荣,女,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长水、郭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7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长水、郭吉荣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