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戚公军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戚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财保18号申请人:陈某,2006年9月23日生,住新疆鄯善县。被申请人:戚公军,1983年3月1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陈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戚公军名下价值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戚公军名下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陈某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瑞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