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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戚公军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戚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财保18号申请人:陈某,2006年9月23日生,住新疆鄯善县。被申请人:戚公军,1983年3月1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陈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戚公军名下价值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戚公军名下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陈某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瑞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