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陆敏、张毅、赵晓骏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敏,张毅,赵晓骏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19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敏,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辩护人严佳斌,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毅,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辩护人曹颖芝,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晓骏,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辩护人程跃,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敏、张毅、赵晓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敏及其辩护人严佳斌、被告人张毅及其辩护人曹颖芝、被告人赵晓骏及其辩护人程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起,被告人陆敏先后向沈某、张某某(均另行处理)、被告人张毅提供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供其下注赌博,并从中获利。同年8月、9月份,被告人张毅将其从被告人陆敏处获得的额度为1000万的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下开设一额度为100万的代理账号给被告人赵晓骏,供其下注赌博,并从中获利。同年11月,被告人赵晓骏又将从张毅处获得的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下开设二个额度为10万的赌博账号给李甲、李乙(均另行处理),供其下注赌博,并从中获利。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陆敏、张毅、赵晓骏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陆敏到案后未供认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毅、赵晓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敏、张毅、赵晓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聊天记录照片、网络“百家乐”赌博网站网页截图,簿册,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敏、张毅、赵晓骏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敏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毅、赵晓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以三名被告人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等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被告人张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三、被告人赵晓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四、追缴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扣押的手机及簿册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张 弘人民陪审员 康怡静人民陪审员 朱晨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蔚卿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