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商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刑初12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商xx。2017年6月13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李铁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商xx酒后驾驶无号牌宗申牌港田三轮摩托车,沿甘南镇明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庆南小区西门附近时,被甘南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商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商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商xx户籍证明、吸毒检测报告书、吹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商xx的供述和辩解;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商xx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商xx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商xx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54.7mg/100ml,属醉酒驾驶���动车辆。商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商xx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商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白小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