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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陕西定边某某银行与赵某某、白某甲、李某某、白某乙、杨某某、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定边某某银行,赵某某,白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某某银行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薛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白某某、李某某、白某某、杨某某、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30元,但其六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某某银行以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费4250元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