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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慧与郝根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郝根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884号原告:刘慧。被告:郝根宏。原告刘慧与被告郝根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刘慧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