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慧与郝根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郝根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884号原告:刘慧。被告:郝根宏。原告刘慧与被告郝根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刘慧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