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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5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封宏、周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封宏,周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419号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赵容奭),总经理。被告:封宏,女,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周平,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封宏、周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封宏、周平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安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封宏、周平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史道荣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晓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