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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忠兴与程国群、开化县鑫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忠兴,程国群,开化县鑫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257号原告:叶忠兴,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程国群,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开化县鑫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开化县华埠镇石梁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824000011901。法定代表人:程国群,任执行董事、经理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忠兴与被告程国群、开化县鑫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程国群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羁押于看守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忠兴的起诉。若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汪志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程慧君书 记 员 郑 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