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景昌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景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750号原告:蒋景昌,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洪,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霞,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秀水华庭12幢12号、13幢13号。负责人:陆福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蒋景昌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蒋景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景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蒋景昌负担。审判员 赖剑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爱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