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贾仁平、孟照均等与张家荣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仁平,孟照均,赵本英,孟庆苗,孟庆涛,张家荣,张正田,张家学,张正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197号原告:贾仁平,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孟照均,男,193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赵本英,女,194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孟庆苗,女,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孟庆涛,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勤,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荣,男,195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张正田,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张家学,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张正军,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贾仁平、孟照均、赵本英、孟庆苗、孟庆涛诉被告张家荣、张正田、张家学、张正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贾仁平、孟照均、赵本英、孟庆苗、孟庆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就纠纷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仁平、孟照均、赵本英、孟庆苗、孟庆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贾仁平、孟照均、赵本英、孟庆苗、孟庆涛负担。审判员 汪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华苏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