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03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冯奇志与王锋、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奇志,王锋,王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2087号原告:冯奇志,男,汉族,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王锋,男,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王娜,女,汉族,1981年7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冯奇志与被告王锋、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冯奇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奇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静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