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恢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常宏、张改燕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及时雨寄卖行、马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常宏,张改燕,马卫国,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及时雨寄卖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365号申请执行人杨常宏,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申请执行人张改燕,女,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马卫国,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及时雨寄卖行。经营者:马卫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常宏、张改燕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及时雨寄卖行、马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杨常宏、张改燕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及时雨寄卖行、马卫国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及时雨寄卖行、马卫国的账户存款九十八万四千八百九十五元,(期限为一年)或相应价值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