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韩光明与韩胜军、菏泽市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光明,韩胜军,菏泽市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962号原告:韩光明,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占军,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飞,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胜军,男,46周岁,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菏泽市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华安路怡海花园*号楼***室。法定代表人:程爱荣,总经理。原告韩光明与被告韩胜军、菏泽市巨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韩光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韩光明负担。审判员 刘彦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晁国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